员工不服从管理,企业可以解雇吗
海纳集团 2025-06-16 13:39:46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3日,王某进入R酒店工作任保安,月平均工资为3548.45元。双方签有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     2020年4月16日,王某等三人到单位上班,发现三人的门禁卡权限被取消,遂到新上任的安保经理赵某办公室找其理论,发生口角,相互拉扯、推搡和有肢体冲突,直至报警被警察带走。     此前,因对赵某调整排班有意见,王某等三人曾在工作群里表达不满。

    2020年4月17日,即事发次日,R酒店以“员工上班期间打架斗殴、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扰乱酒店正常工作秩序,在酒店内造成恶劣影响等”为由,对王某等人分别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已结清当月工资。

    2020年7月13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系单方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存在违法,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93.8元。

    2020年7月20日,R酒店在劳动仲裁期间向所在地工会寄送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R酒店提供的家庭成员手册第7章惩罚制度,将劳动者过失分别二类,二类过错即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任何赔偿,其中第15项为“在公司内与同事或客人发生严重的粗鲁行为,如辱骂、攻击、打架、胁迫或恐吓”,第19项为“违抗上司或公司合理指令,或消极怠工”。该手册有王某入职时的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R酒店依据王某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以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且在诉讼前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故应当认定R酒店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等商定的岗位范围内,班组人员如何搭配、班次如何安排和调整,是用人单位应享有的用工自主权范畴,其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予以具体安排。     对劳动者而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恰恰是其置身于劳动关系中的工作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所决定的,即使其个人对用人单位的具体安排不满,如果认为某一具体安排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合理方式提出,而不是简单地采用本案方式去讨要说法。     本案中,发生的肢体冲突,严重违反了人们普遍认知的浅显道理即劳动纪律,致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损失殆尽,故酒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应予维护。     本案R酒店在行使解除权时,违反了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但这一程序性瑕疵问题在起诉前已经通过补正方式弥补。R酒店基于王某过失而作出的单方解除行为有效,其无须支付赔偿金。

来源:劳动法宝网、劳动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