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尤其是“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是不是意味着“三期”就是“免死金牌”,用人单位无论如何也辞退不了呢?
当然不是。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这样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包括: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无法继续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十一条则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除了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规定之外,第三十九条也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通常称之为过失性辞退。
换句话说,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比如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用人单位是可以将其辞退的。
好了,看到这里,这位读者提出的问题,答案已经显而易见。
女员工在试用期怀孕,只要你能证明她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那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将其辞退。
所以,我们也要提醒女性劳动者,尽管法律给予“三期”女工特殊保护,但“三期”内为所欲为,却还想保住“饭碗”,是不可能的。
总而言之,“三期”女工不是不可以辞退,关键是用什么理由辞退以及理由是否成立。
给用人单位一点建议
当然,一定不要忘记,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你必须做到:
1.和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约定有效的试用期;
3.有明确的、合法的、合理的、可操作的录用条件;
4.将符合第3点要求的录用条件告知员工;
5.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6.要在试用期内辞退;
7.辞退之前要告诉员工辞退理由;
8.辞退之前要记得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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