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劳动者放弃缴纳,但事后又投诉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该承担多少?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幸某某2006年入职。
2008年,幸某某向公司出具一份《申明函》,写明其在家乡已经参保,不愿意让公司再为其参保,并且保证公司所发的工资中已经包含社保补偿,放弃对公司提出任何权利和索赔。
幸某某离职后投诉公司,要求补缴社保。
社保部门认定,公司应补缴114369.58元,幸某某个人补缴52066.94元,并产生滞纳金138180.98元。
公司缴纳滞纳金后,申请仲裁,主张滞纳金应当由幸某某承担,仲裁委不予受理。
公司又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幸某某应承担滞纳金43227.66元。
法院认为,公司和幸某某的约定无效,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对滞纳金的产生均有责任,于是按照双方补缴金额的比例,认定应当由幸某某承担43227.66元。

小僧说法
实践中,关于劳动者放弃社保,又投诉要求补缴,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大抵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本案即持该观点,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员工放弃社保行为无效,公司仍负有缴纳义务,因此,滞纳金应当由公司承担。
比如,福建高院在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了起涉社会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最新!福建高院发布4起涉社会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在其中一则案例中指出,即使劳动者自行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也不能免除。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又比如,青岛中院在一起再审案例中【(2023)鲁02民再345号】也指出,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无效,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不能因此免除,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啰嗦两句
对用人单位来说,只要劳动者去投诉,就必然需要补缴,因此也就会产生滞纳金,如果所在省份不支持劳动者分担滞纳金,用人单位就只能自食全部苦果。
对劳动者来说,哪怕用人单位给你支付了社保补贴,一旦补缴了社保,社保补贴得退还不说,你还可能得承担一笔滞纳金,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总而言之,避免该等无畏损失的最好办法就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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