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代签辞职报告有效吗?
海纳集团 2023-10-23 09:32:57

裁 判 要 旨



    职工因病昏迷且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家属代签离职报告,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简 要 案 情  

    高某于2011年6月进入某钢铁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入职当日,公司提供承诺书一份,载明公司为高某免交社保,高某在承诺书上签字。

    2020年12月31日,高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21年1月15日,高某的妻子李某到公司预支工资为高某看病,公司向其出具辞职报告打印文本一份,要求李某签字拿钱,李某遂在辞职报告人处代高某签字。经过为期三个月的治疗,高某身体逐渐康复,但其回公司上班时被告知其已离职。高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钢铁公司告知李某在辞职报告上签字时,高某尚处于昏迷状态,对于此事并不知情;在高某恢复意识后,公司亦认可其未将离职事宜告知高某。因此,案涉辞职报告并未体现高某本人的真实意愿。李某代签离职报告时,高某尚在法定医疗期内,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李某代高某签字,剥夺了劳动者选择及协商的权利,违反了公平、诚信及平等自愿的原则。

    因此,某钢铁公司在高某病愈后拒绝与高某返岗工作的要求,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高某主张某钢铁公司支付赔偿金,依法应予支持。同时,高某虽然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但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约定变更或者免除。


 典 型 意 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在高某昏迷且急需用钱之际,让高某妻子代为签署离职报告,以达成解除劳动合同之效果。但高某妻子代签离职报告的行为并未得到高某授权,事后高某也不予追认,故并非高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钢铁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换言之,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 在用工过程中,只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促进劳动关系良性互动,实现和谐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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