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参与评价的标的(税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不包括未申报城建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矿区使用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及税务机关受托代征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收费。
税务机关每年4月中下旬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将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对于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也可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网站直接查询。纳税人需要查询自身信用级别的,可在电子税务局涉税查询模块查询本企业信用评价级别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一条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