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劳动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绝对是劳动纠纷产生原因的前三甲,而纵观各类劳动纠纷案件,一份合规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下达的死立执生效判决;然而,一份漏洞百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却极有可能变成劳动者拿到2N赔偿的胜利号角,同时也是非常容易变成作出这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人事/法务的丧钟。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究竟什么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才称得上是足够实用并且合规;或者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哪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收到后就可以立刻着手劳动仲裁呢?
以笔者的观点,从实务出发可以有以下几个要点:
1.标题正确
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作为标题是一种较为标准规范的表达,常见的错误表达有将“解除”替换为“终止”、将“通知书”替换为“协商书”或者“证明”等等。
释明:解除和终止是劳动法里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具体为: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者适用的情形完全不同,若错误地将解除写成终止,那么在明确不属于终止法定情形的理由时,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而如果将通知书写成协商书,则在劳动者未明确表态接受解除劳动合同时,该文件并不发生解除劳动关系之效果,用人单位或许要额外多付几个月的工资,更有甚者,用人单位自以为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就取消了劳动者的门禁或者将社保转出,或构成事实性解除,该种情形下被判定违法解除的可能性较高。
2.基本元素要齐全
主体明确。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确保能够锁定至个人,同时应当明确解除通知发出的主体,确定是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果涉及劳务派遣的应当注意,用工单位仅能退工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明确。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明确具体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且在落款处注明该解除通知发出的时间并且加盖公章。
释明:主体明确自不必多说,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点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必然要涉及的问题,涉及到劳动者的离职当月劳动报酬计算、离职当年应休未休年假计算、年终奖比例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竞业义务的起始时间等等,因此可以适度地把握解除时间。除此以外,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应当注意通知送达时间是否提前解除时间1个月,否则将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解除事实与依据适当
解除的事实和依据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核心中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单位在解除通知中提出的事实和依据是否合理合法将成为诉讼纠纷中用人单位必须要面对并且解决的一个问题。解除的事实和依据可以不必非常清晰,最为宽松的地区例如上海,上海一中法院在《劳动合同解除案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中指出,即便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并未载明理由或理由笼统,在仲裁或诉讼阶段补强变更解除理由的,可以以其在首次仲裁庭审中关于解除理由的表述为准。但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之前对此解除理由有阐述,则应以此阐述为准。但其他地区则大多会要求在解除之时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或者规章制度,否则将有可能丧失后续补正的权利。但也要注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意思表示自送达劳动者时即发生效力,如果在解除时已说明理由,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变更解除理由的,法院以及仲裁委往往不会将事后补充的解除理由作为审查对象。较为折中的一种做法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时多写几个理由,此种做法的原因也很简单,多写几个,总归有一个能成立。这诚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同时列举数个劳动者的过错,只要有一个理由成立,就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但由于用人单位对所有的解除理由都承担举证责任,解除的理由越多在举证时的工作量就越大,因此亦需适度选择。除此以外,还应当极力避免笔误的情况。笔者就曾经遇到过两次用人单位用《劳动法》第四十条开除员工的情况,然而《劳动法》第四十条仅仅只是规定了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这份解除通知一经发出就以注定了自己败诉的下场。法律文本一字千金并不是玩笑。
4.其他注意事项
①若存在劳动者此前已经与单位签订竞业协议的情况,解除通知中也可一并告知是否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义务;②在解除通知中可以附随签收页,要求劳动者在收到之时及时签收;③若是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进行工作交接的,也可同时告知劳动者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完成好交接工作,否则可以追究其法定责任;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用人单位也可在解除通知中一并告知劳动者通知工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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