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白纸黑字的相关约定双方就必须遵守?
注意啦!
如果出现下面的情况该合同条款无效!
0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任何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以及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等均违反法定义务,为无效协议和承诺。
0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试用期满后才缴纳社会保险”

只要入职了,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0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

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0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缴纳人身意外险,
发生工伤时以意外险的赔付代替工伤保险”

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不允许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商业保险,但实际上这种情形无效,只能视为额外的福利(不过也有个别判决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可以抵扣工伤保险)。
0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罚款”

一般来说,是禁止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罚款属于国家机构的行政执法权,企业显然没有这样的权限。(深圳地区除外)。
原规定可对员工罚款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08年1月被废止,以广东为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禁止了企业可对员工罚款。该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0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旷工一天扣三天款”

旷工一天扣三天款,明显带有罚款的性质。旷工一天扣一天款是可以的,但超过一天就不行了,具体理由如上述第五点。
0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未达到工作年限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按规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提前告知期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可协商约定劳动者在职的服务期以及违约金,单位未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则服务期以及违约金无法律效力。
0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约定劳动争议管辖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争议有特定的管辖,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具有法定性,其管辖地点主要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两个原则,是为了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管辖地点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以合同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选择仲裁委员会的权利。
0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年休假当年休完,过期作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主动“安排”在先,不休只是“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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