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存在以下行为,即便没有规章制度约定,也会被合法辞退。
海纳集团 2024-10-21 14:41:19

1.劳动者存在多次迟到情形的

2.劳动者存在旷工早退情形的

3.劳动者工作群辱骂领导的

4.劳动者在公开渠道辱骂公司的

5.劳动者代替其他劳动者虚假打卡的

6.劳动者伪造病历,请病假的

7.劳动者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

8.劳动者泄露公司资源的

9.劳动者侵占公司财物的

10.劳动者主观恶意诋毁公司形象的

还有很多很多的情形。


有些劳动者认为,只要公司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约定,或者有规章制度约定但是没有经过民主程序,那么公司就没有合法的制度依据来辞退自己。


事实并非如此,以一个极端情况举例,如果公司从未制定过任何规章制度,那劳动者是不是可以天天不用去上班了?反正没有规章制度约定,自己不去上班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旷工,即便被认定为旷工,公司也没有规章制度规定旷工多少天可以辞退 。

如果我们的法律支持这种观点,那么像这样的极端情况就会变成普遍情况,这严重违反公平正义,严重损害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指的劳动纪律其内容实质上是包含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两者应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就好像自然数包含所有的偶数一样。劳动纪律涉及的面更广,涵盖的内容更多。


劳动纪律是原则,规章制度是细则,细则可以没有,但是原则并不能违背,任何损害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影响用人单位运行的行为,其都违背了遵守劳动纪律的原则,即便规章制度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可以合理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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